中国旅游协会妇女旅游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2日第三届委员大会全体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与性质
中国旅游协会妇女旅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旅游协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全国性旅游行业的妇女联谊组织。对外名称为:中国妇女旅游委员会(CHINA WOMEN TRAVEL COMMITTEE)。
第二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国内旅游业女性从业者的交流合作,增进中国旅游业与国际旅游业妇女的交往联谊。提高旅游业女性的地位和素质,促进中国旅游业发展。
第三条 委员会接受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接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机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进行全国旅游业女性从业者及女性旅游市场的专题调查和政策理论研究,定期发布中国旅游业女性发展报告和女性旅游市场研究报告。
(二)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专业性研讨和交流活动,提高女性旅游从业者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代表中国旅游业妇女参加国际性、地区性妇女旅游组织的活动,促进交往与合作。
(四)开展女性旅游人才培训及宣传推荐工作,促进妇女旅游人才成长。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委员会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的《旅游教育》专项公益基金,开展对基层女性从业者及贫困地区乡村旅游从业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
(六)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对发展旅游产业和妇女事业的方针政策,向主管单位、指导单位反映委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委员制。
第七条 委员由全国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有一定影响的女性管理者、旅游院校和旅游研究机构的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会长办公会议审批,报中国旅游协会备案。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符合相关条件,可获得全国妇联的全国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荣誉称号的组织推荐。
(三)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遇到困难时,有请求委员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支持并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委员条件。
(四)委员自动丧失资格后,其在委员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委员大会
委员大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管理办法》。
(四)制定和修改委员会会费标准。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经中国旅游协会审核后,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等额选举,由参加委员大会的委员举手表决。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若干名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行使委员会职权。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委员缴纳会费。
(二)委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本委员会。